儿媳离婚要分拆迁款,坻京成功为男方及其父母节省近200万折价款
案件描述:
1981年,王先生和妻子申请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房。2009年,王先生的儿子结婚,同年儿媳户口迁入该宅基地上。2013年,宅基地上房屋拆迁,2014年,王先生的儿子离婚。2015年,儿媳提起分家析产诉讼,要求平分700余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并要求按照每平米18000元的差价对她和孩子享有的100平米优惠购房资格予以180余万元的现金补偿,两项折价款合计约460余万元。
圆满解决:
综合分析,坻京律师认为,即便儿媳、孙子户口在拆迁宅基地上,也不应简单均分宅基地的拆迁补偿,而应充分考虑宅基地上的申请人、申请时人口数量、出资情况、贡献大小、居住使用情况等来确定具体份额,并从公平正义、公序良俗等方面予以补充论证,将给儿媳和孙子的补偿款降低到2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