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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天津市A家广告传媒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系劳动合同关系,李女士于2014年5月1日入职被告处工作,岗位为策划。双方于2014年8月1日签订固定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之后,李女士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但是双方没有续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一直工作到2020年8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成案。
李女士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的双倍工资差额。
【办案经过】
委托人李女士在找到赵律师之前,自述咨询过其他几位律师,但是其他律师均认为其主张并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其他律师给出的解释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认为被告无需向李女士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董律师表示:许多律师是误解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才导致做出了错误的判断。经梳理案情,董律师认为该条款并不影响其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且该观点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为当事人争取了74522.26元的合法利益。
【案件结果】
案件最终以李女士胜诉结案。最终判决被告向丁女士支付74522.26元的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