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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X系某饭店厨师,下班后在一烧烤摊儿吃饭喝酒,在吃饭的时候,与旁边坐的BX发生了口角,双方发生争执,电话给C某,告诉他他在和别人打架,于是C某又打电话给D某,D某闻讯赶来,三人一起将BX打伤,经法医鉴定,BX构成轻伤一级,经传唤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办案经过】
AX家属委托笔者,为AX进行辩护,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AX,详细了解案件的经过,根据AX的描述,其存在自首的情节,并且其并不是此次打架事件的纠集者,他本人告诉承办律师他打电话只是叫C某过来喝酒,而是C某理解错误叫来了D某。得知这一情况后,承办律师详细核对案卷材料,逐一比对案件发生时电话的拨出时间,通过承办律师详细阅卷和详细比对,在辩护时提出以下观点:第一,AX是初犯,不是犯意提起者。二,AX虽然参与了此次聚众斗殴,但是其并未纠集。三,AX本人也愿意赔偿被害人。
【案件结果】
通过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最终AX被判处缓刑。
天津专业刑事辩护刘伟律师说法:
此类案件处罚纠集者和积极参加者,在辩护的过程中承办律师需要把当事人的责任做到最小化,如果其不是有意的纠集者一定要把纠集者的责任摘清楚,这是辩护律师需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刘律师多次核对案卷材料得以帮当事人摘到纠集者的帽子,使得当事人得到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