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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一家和母亲穆大妈、弟弟赵先生一家同住在天津某区的老院里,平日里三家关系还算和睦。2014年4月,老院面临拆迁,赵女士与穆大妈、赵先生就该院拆迁利益分配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房屋拆迁后所得的全部货币补偿款均归三方所有,三方所得均为总补偿款的三分之一。
2014年6月,赵女士、穆大妈、赵先生对该院落内的房屋所有权进行了约定,并经法院出具了分家析产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了该院落的房屋赵女士分得其中2间,穆大妈分得其中9间、赵先生分得其中3间。2017年老房拆迁,穆大妈委托儿子赵先生与某乡政府拆迁腾退办公室签订《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得到了数百万的拆迁补偿款。
然而穆大妈取得拆迁款后并没有按照协议分配补偿款。赵女士屡次和母亲沟通无果,一家人渐生嫌隙,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赵女士思虑再三决定将母亲和弟弟告上法庭。
赵女士找到坻京时,明确表示希望以分家析产为由进行起诉,拿回属于自己的拆迁补偿,然而在坻京律师仔细研读了赵女士手中的协议和民事调解书后发现,如果按照当时的协议约定,可以为赵女士争取整体拆迁利益的三分之一,而如果按照调解书的内容以分家析产为由起诉,只能为我方当事人赵女士力争整体拆迁补偿的九分之一,并不利于我方。
坻京律师运用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可以凭借我方当事人此前签订的协议,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巧用《合同法》为赵女士争取利益最大化。
但沟通后,赵女士并不认可坻京律师的意见,并将自己的爱人也带到律所进行沟通。这种情况下,坻京律师首先要做的就是和当事人思想步伐相一致,避免办案过程中不“合拍”的现象,坻京律师深知,虽然律师对于案件思路的掌握已是相当熟悉,但对于第一次打“官司”的赵女士来说一切都是艰难陌生的,为解答赵女士的疑虑,坻京律师和赵女士夫妇进行了多次面谈,细致的为其讲解我们的办案思路。最终当事人赵女士认同了我们的观点,决定以合同纠纷的案由进行立案。
理清立案方向后,坻京律师迅速开展证据收集工作,对协议、调解书、双方沟通记录、家庭谈话录音等多项证据进行梳理,通过细致梳理,我们在一份录音中获得了关键证据,录音中的谈话的内容明确指出《调解书》仅作为赵先生家人转户口所用而不是为了分家,这份调解书不具备真正分家析产的意义。
同时,坻京律师调取与调解书相关的全部卷宗,对房屋中涉及的金额、房屋面积等关键数值进行详细比对和计算,经测算发现调解书所计算的面积为老宅一楼和二楼的总和面积。而在真实的拆迁过程中,拆迁面积仅依照老宅一层面积进行计算,不会计入二层面积。这种情况下,根据调解书内容是无法算出拆迁实际应得拆迁利益的,更无法作为分配拆迁利益的依据。
庭审过程中,对方抗辩道:“依据调解书,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协议》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应按《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坻京律师沉着应对,从文义解释和证据两个层面完美回答了这一问题,从文义解释上,先前协议约定的是拆迁利益,并非所有权,后期出现的民事调解书规定的是房屋所有权,二者规定的是不同方向的不同事项,后出现的民事调解书不会影响到我们前期协议的履行,自然也就不构成对协议的情势变更。从证据层面,通过我方整理出的详实证据,已能证明民事调解书是为了转被告赵先生家人户口所用,且根据民事调解书无法计算出原告应得的拆迁利益。
最终凭借详实的证据支持和深厚的办案功底,我方观点赢得了法官的认可。
本案经判决结案,最终法院认定协议对其他被拆迁安置人有约束力,我方获得三分之一拆迁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