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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先生与谢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9月协议离婚,并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对房屋的财产分割请求权。事后,谢女士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该房屋出售给了案外人陈先生,并于2018年1月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张先生一直在涉案房屋中居住且拒不搬离,致使谢女士无法实际交付房屋,遂引发纠纷。
【办案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谢女士已经将房屋出卖,能否作为本案的适格原告进行诉讼?被告张先生在庭审中辩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等约定均系虚假,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当时的真实想法,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另外,谢女士已将涉案房屋卖给了陈先生,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已经对涉案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谢女士已无权起诉要求其搬离房屋。
董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双方离婚后,归原告所有。因此我方主张房屋归谢女士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真实有效,谢女士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谢女士虽与案外人陈先生签定了购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转移到了陈先生名下,但在实际交付房屋之前谢女士对该房产仍享有合法占有的权利,其作为占有权利人有权要求张先生搬离涉案房屋,系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张先生非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侵害了谢女士的占有权,系侵权行为,故原告请求张先生搬出涉案房屋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