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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5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尖刀来到本区某镇某庄被害人王某某的住处,翻墙入院,钻窗进入室内,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对王某某颈部连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随后,被告人又在屋内的炕柜内翻出5000余元人民币窃走。检察机关以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提起公诉。
【根据指控可能面临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辩护要点】
刘伟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张某某、分析研究证据材料,认为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属定性不当,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并根据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不稳定、先供后翻的情况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指出被告人所谓报复杀人的故意不成立。
辩护人凭借其深厚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娴熟的刑事诉讼技能,充分运用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论证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犯罪,而非故意杀人犯罪的观点,并从张某某具有未成年、初犯、偶犯等诸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承办结果】
经过庭审,法院充分采纳李伟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