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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白女士的丈夫林先生是天津某实业公司的职工,在2019年6月1日10时28分,林先生在上班时感到胸痛、呼吸苦难、不舒服,随后便不省人事,送到附近天津第一医院抢救,虽医院尽力抢救,可终究还是无效,林先生于2019年6月2日零时46分死亡。经医院检查,林先生死于突发性心脏病。天津某实业公司没有为白先生购买社会保险。现在林先生的妻子,与林先生所在单位因为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白女士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仲裁委法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亡赔偿金等560332元,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林先生是疾病死亡不能按照工亡进行赔偿。
白女士求助坻京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工伤。林某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自发病起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故林某的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范围,裁决书和判决书判决用人单位给付工亡补足金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结果】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后判决被告天津某实业公司赔偿白女士丧葬补助金281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1300元等计5322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