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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夫妇系朋友关系,自2010年开始李某分50余次向王某夫妇陆续借款总计50万,最多一笔借款5万元,最少借款100元,借款均系现金支付,在此期间王某个人向李某书写欠条四份,最后一份欠条确定的数额为本金50万元,王某个人口头承诺将来还款;现李某因主张王某夫妇还款被拒,故此成诉。
【办案经过】
笔者接受李某委托后,向李某明示法律风险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仅持有欠条或借条,没有资金往来证据的,且无其他任何辅助证据支持的,恐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李某经笔者提醒后称“王某之前签署的三份欠条其都保留了,并且其还电话录下了王某还款的事实,另外李某记录了每次其向王某夫妇借款的时间、地点、金额”,基于前述内容,笔者从证据之间的高度盖然性角度拟定诉讼思路,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题述案件经审理后,人民法院认为,李某虽没有提交直接证据证明其向王某夫妇转账的情况,但是通过李某提交的欠条及其他间接证据加之其自行陈述借款的整体事实,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系存在借贷关系的,最终人民法院认可了笔者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观点,支持了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谢劲松律师说法:
题述案件仅是各案,虽然得到了较好的法律后果,但是李某在整个事件的操作是不可取的,常言道“亲兄弟明算账”,所以笔者也提醒大家,如日后再面对亲朋好友借钱,一定事先咨询专业人士,再做定论,以避免合法权利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