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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详细解读协议离婚!

作者:总管理员   时间:2022-03-02 14:42:48  来源:未知   浏览:622次
协议离婚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且同意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双方应当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离婚事宜协商达成的处理意见。
申请离婚要准备材料: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1、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2、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3、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4、离婚协议书;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婚姻登记离婚收到离婚登记申请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均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还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

温馨提示: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如果存在漏洞,很有可能会对双方今后的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建议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还是要有专业的离婚律师予以指导,避免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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