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再婚重组的家庭不在少数,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赡养、继承问题随之常常发生。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三章有关于家庭关系的内容,涉及到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即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本条规定来源于《婚姻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如下:
1、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姻亲关系,继父母是继子女血亲的配偶,继子女是继父母配偶的血亲。
2、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可以分成三种,包括:第一种,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第二种,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者成年未独立生活,再婚后,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者未受其扶养;第三种,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或者已成年未独立生活,再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扶养,这也是日后形成继承关系的基础,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除了第三种情形,前两种情形都不会形成拟制血亲,只是姻亲关系而已。
3、对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未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的情形,彼此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法院认为,再婚家庭的继父母子女就是一家人,把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仅仅理解为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把成年继子女排除在外,使得成年继子女和继父母不具有一家人的法律内涵,这不利于融洽的家庭关系的养成,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果。故,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公序良俗,判决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