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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总管理员   时间:2021-11-13 09:26:04  来源:未知   浏览:499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明确划出“两周岁”这个界限,改变了“哺乳期”的规定。哺乳期是医学上对于自婴儿出生后需要由母乳哺育的一段时间的称谓。由于种族、民族、个人身体状况、所处环境及婴儿的实际需求和发育状况的不同,很难确定一个统一遵循的哺乳期,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对于这种存在一定随意性、不确定性的期限,法律只能规定这种期限内的权利义务,但很难规定其长短。《民法典》划出了“两周岁”这个界限,相较于“哺乳期”的规定,“两周岁”更加明确、具体、容易判断。本条规定吸收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和《民法典》中的内容,贯彻《民法典》关于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基本精神,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规定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中“随父方生活”相对口语化的表达调整为“由父亲直接抚养”的法律术语,条文表达更加准确、明晰;从“可予准许”到“应予支持”的变化,强化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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