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1307205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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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被告离婚。
2.婚生双胞胎均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两个孩子共 4000 元抚养费。
3.我方当事人不用退还原告要求返还的 7548 元退房款。
4.原告婚前房产内的家电(系我方当事人婚前购买)归我方当事人所有。
5.我方当事人名下存款、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归自己所有。
6.原告给付我方当事人存款差额的一半 3603.25 元。
7.原告给付我方当事人住房公积金差额的一半 5.5 万元。
8.原告给付我方当事人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差额的一半共计 2.2 万元。
9.因原告转移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属实,故赔偿我方当事人 11.5 万元。
10.因分居期间,我方当事人照顾2个孩子,付出大量精力以及抚养费,故原告赔偿我方当事人家务经济补偿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