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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温馨的家,不仅是生活的港湾,更是心灵的归宿。2014年当事人高先生通过贷款的方式与银行贷款20年,购置天津宝坻一所房产,意欲为家人打造一个美好舒适的居住生活环境。还贷8年以后,一次偶然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时才发现,贷款合同居然变成了30年。他愤怒于银行的无视与欺骗,更痛心于自己这八年来的辛苦付出。咱们当事人多次找贷款银行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只能无奈先暂停了还贷,结果还没等咱们起诉,银行反而将咱们告上了法庭。邢博润律师代理了此次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邢律师,如何替当事人,据理力争,扭转乾坤,赢得了此次判决!
案件详情:
2014年4月委托人因购买房屋向甲银行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期限为20年,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后,甲银行业务员乙将空白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借据》交给委托人签字,委托人以其购买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甲银行就案涉房屋进行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限为 240 个月,即 2014 年 某月某日至 2034 年某月某日,同时向委托人发放借款,但甲银行未向委托人交付双方签署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甲银行发放借款后,委托人每月按时依照甲银行收取的金额偿还贷款。
2022年,委托人在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时调取了其与甲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发现合同中载明:“贷款期限为 360 个月,自 2014 年某月某日至 2034 年某月某日”,同时委托人发现甲银行在实际履行合同时按贷款期限 360 个月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发现这一问题后,委托人多次与甲银行沟通,要求甲银行更正错误,但甲银行置之不理,为了促使甲银行纠正错误,委托人于2022年暂停向甲银行偿还贷款。
2024年4月11日,甲银行因委托人逾期偿还贷款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提前到期,委托人返还尚欠甲银行的贷款本金 、拖欠利息、罚息、违约金并确认甲银行有权对委托人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针对银行的起诉,律师代委托人提起了反诉请求:要求依法确认委托人与甲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 240 个月,自 2014 年某 月某日至 2034 年某月某日;判令甲银行继续履行《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按贷款期限 240 个月重新计算委托人已还贷款期数、已还贷款本金数额、已还贷款利息数额并重新制作还款计划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甲银行作为从事办理贷款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就合同的制作、签署进行认真的核查校对,而案涉合同在签订后,贷款期限存在错误的情况经过多层审批仍然未予发现纠正,并按照错误期限发放了贷款,导致委托人的财产损失,存在错过,故对甲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因案涉贷款合同期限存在错误,应当进行更正,且委托人同意更正贷款期限后继续履行,故法院对委托人要求更正《个人购房/ 购车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贷款期限为 240 个月并继续履行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甲银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委托人变更案涉贷款合同期限为二十年并继续履行并驳回甲银行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