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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甲与李乙、李丙为同胞兄弟姐妹,其父李父于2015年去世之后留下平房两间,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某处,总面积为21.28平米,该房屋系李甲、李乙、李丙之母刘母从其父刘某某处继承所得,而刘母于2008年先于李父去世,夫妻俩并未留有遗嘱,除以上三个子女外无其他继承人,该平房理应由李家三个子女共同继承,现李甲、李乙、李丙三方在继承份额上有较大分歧,长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李甲为尽快解决此继承问题,故成诉。
2018年12月15日,李甲来到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当日与我所建立委托关系。我所立即指派在处理继承纠纷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来承办该案件。承办律师通过和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分析房屋所有权问题,搜集固定与案件相关证据,查阅有关物权、继承及房地产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合理有力的办案方案,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最终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甲在我所代理律师的帮助下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李甲对天津市红桥区某处房屋享有10.93平米的份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案件诉讼费用由李乙、李丙承担。
审理过程中,李甲在我所承办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红桥区公证处制作的《公证书》,证明天津市红桥区某处的诉争的两间平房系原告李甲其母刘母从其父亲刘某某继承而来;
2.《房屋所有权证》,证明两间平房登记在刘母名下和两间平房的面积。一间为10.93平米,一间为10.35平米;
3.《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证明原告李甲父母已因病去世,父亲李父去世时间为2015年底去世,母亲刘母去世时间为2008年底;
4.原告李甲叔伯哥哥出具的《赡养老人证明》,证明原告和老人生活在一起,一直赡养老人到去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作为李甲诉李乙、李丙遗产继承一案的代理人,在法庭中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案中涉案平房系原告李甲之父母合法遗产,原告父母去世之后没有留下遗嘱,应当依据《继承法》第六条规定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原告父母的继承人只有李甲、李乙、李丙三个子女,因此该房屋应当由原被告三方共同继承;
2.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原告和父母住在一起,对照顾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对涉案房屋进行分配时应当对原告予以多分。
【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某处10.93平米的1号房屋由原告李甲继承,原告李甲给付被告李丙人民币50000元作为继承份额;
2.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某处10.35平米的2号房屋由被告李乙继承,被告李乙给付被告李丙人民币50000元作为继承份额;
3.自调解书生效之日十日内,被告李乙、李丙协助原告李甲房管局部门办理诉争1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李甲承担;
4.自调解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原告李甲、被告李丙协助被告李乙房管局部门办理诉争2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李乙承担;
5.案件受理费993元,原告李甲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