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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哥送锦旗给顿华律师
张大哥在骑行共享单车的过程中,车架突然脱离,后轮暴停,导致其倒地摔伤。经过天津医院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方当事人遗留左髋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长达180天!我方当事人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所以找到我们起诉共享单车公司及其保险公司,顿华律师代理了此案。
▲顿华律师
经过顿律师多方举证,证实我方当事人是由于共享单车故障导致意外受伤,故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及残疾损害赔偿金61783.2元;
2.被告共享单车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53218.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5400元、护理费36531.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65.98元、鉴定费2940元、复印费114元及交通费800元等共计105270.28元。
3.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被告承担。
我们为当事人争取到了17.7万元的赔偿,但是共享单车公司因为不服判决所以又上诉了。
1.事故发生的当日以及后一日,这辆单车的订单显示有多笔正常骑行订单,所以车辆是没有质量问题的。
2.我方当事人摔倒时,仅有距离较远的监控录像录到了,这个远距离的视频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就是因为单车故障导致摔倒”的证据,当事人还有可能是因为错误刹车或者道路问题导致的摔倒。
3.共享单车公司认为我方当事人应该在使用车辆前进行充分检查、确认车辆各部件完整有效,若该车辆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仍坚持骑行,应该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对于第一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共享单车公司提供的后台证据是其内部系统操作现实的,是否有伪造迹象我方无法查清。而且所谓多笔“正常骑行订单”,从开锁到关锁仅有短短几分钟的时间,不能证实为正常骑行;而且从我方当事人摔倒后14:53关锁到17:08下一订单开始,这中间3个多小时,车辆是否进行过维修也不能证明。
针对第二点,我方在举证时不仅提供了远距离的监控视频,还提供了单车损坏照片及骑行订单详情。结合我方当事人就医时间,是能够认定我方当事人伤情就是骑行单车的故障导致的。
针对第三点,共享单车公司应提供其进行巡视检修且涉案车辆具备正常、安全骑行的条件的证据,证实其不存在过错,涉案车辆没有质量问题,不存在损害事实。而不是指责我方当事人没有尽到检查车辆的义务!
经过我方对于共享单车公司狡辩观点的逐一击破,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