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代理的案子下了判决,当事人找到我们说自己被女友骗了 25 万,女友声称“只要帮她还了房贷,以后他们就可以一起住进女方的房子,并且两人携手步入晚年”,我们当事人也就通过转账给了女友 20万,又额外给了8万现金,用于偿还这套房屋的房贷。没想到的是,当事人给女友还清房贷后,不仅没有按照两人的约定住进去,还发现女友现在和其他异性住在这套房屋内,这可把我们当事人给气坏了,找到我们,无论如何都得把钱要回来!我们接到委托后,立案申请调查令,进行财产保全,调取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当事人确实通过银行转账分两次转入女方账户 20 万元,并携带 52000 现金和女方一同前往中国工商银行(西南角支行)通过柜台存入女方账户。但是女方表示:承认我们当事人给她还了房贷,但这都是他“自愿的”,并且说“他是写了协议的,你自己看看上面怎么写”这时当事人才拿出自己当时写的协议,内容是这样的“我(自愿)给女方还房屋贷款贰拾伍万两千元(钱款永不用偿还)。我和女方在某某里某门某室内共同居住。房屋产权属于女方所有。双方互相照料至百年,儿女无权参与房屋利益。这无疑给我们增加了办案难度,但是经过和当事人沟通我们得知,这份协议其实是女方在我们当事人饮酒后引导其书写的,并且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醒酒后发现这份协议,就将“自愿”“钱款永不用偿还”字样抹去了,并且将协议拿到了自己手里。到了开庭时,由于我们前期全面的证据准备,举证、质证环节还是比较顺利的,最终法官认定我方当事人帮女方清偿房屋贷款的25.2万元显然具有较大价值,已经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时礼尚往来的范围,构成大额赠与,并且这类赠与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合目的性,是以未来与女方缔结婚姻关系、共同居住在房屋为目的和前提的。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赠与目的、恋爱时长、数额及用途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女方要返还我方当事人 21.5 万元!案件受理费以及保全费 3900 元让女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