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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院线电影收益转让合同纠纷
作者:总管理员   时间:2021-08-03 16:44:25  来源:坻京案例   浏览:600次

【案情介绍】

    姜先生在微信上加入一个股友交流群,后群里有一位名为“老李头”的老师推荐影视投资,于是姜先生就加了被告客服人员的微信,了解影视投资的基本情况,被告客服人员告诉原告有部院发电影名为《天才导演》,由邓超、关晓彤等知名演员主演,在客服人员的营销下,同时姜先生基于对邓超、关晓彤知名度以及票房号召力的信任,于2019年11月4日和XX映象影视传媒(天津)有限公司签订了《院线电影〈天才导演〉收益转让合同》,合同第十二条违约条款第7项约定:若合同签订后影片因甲方的重大过失在2020年6月内无法在院线完成上映,甲方需返还乙方项目投资款并按乙方所投资金额年化8%支付违约金。2020年6月早已经过去,姜先生一直询问客服工作人员电影何时能完成院线上映,客服人员一直以“正在拍摄”为由搪塞原告,与合同预定上映的时间半年过去了,被告客服工作人员在原告一再追问下,最后在2020年12月21日才告诉姜先生,片方私自变更了演员,没有了签约时签订的邓超、关晓彤。姜先生思前想后,感觉自己可能被骗,于是找XX映象影视传媒(天津)有限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但对方完全不顾自己的重大过失、违约甚至是欺骗,拒不返还原告投资款,故姜先生找到坻京寻求诉至法院。


【办案结果】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姜XX与被告XX映象影视传媒(江苏)有限公司签订的《院线电影〈天才导演〉(备案名<草根的导演梦〉)收益转让合同》于2021年6月23日解除;

二、被告XX映象影视传媒(天津)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陈XX投资款50000元、律师费6000元,上述款项合计56000元,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3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26000元;

三、若被告未按上述任一期限按时足额付款,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二款的全部未付款项(已到期及未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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